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互利互赢、共同发展 2023年9月6日,秘书长于欣,兄弟协会青岛市环保装备产业协会会长陈敏和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窦灏一同前往山东省临清市经济开发区进行考察,并受到了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常朝福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 考察团首先参观了经开创业谷,这是一个专为创业者提供优秀孵化和创新平台的地方。他们了解了创业谷的运营模式和培育的企业,并与在场的创业者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他们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挑战。  接下来,考察团参观了新能源双节产业园,这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区域。他们参观了园区内的企业,了解了他们在新能源领域的创新技术和产品,并对其在环保领域的贡献表示赞赏。 最后,考察团来到电子信息高端装备产业园,这是一个集电子信息技术研发、生产和应用推广为一体的产业园区。他们参观了园区内的企业,了解了他们在高端装备领域的研发成果和市场表现,并对其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示肯定。 通过此次考察,秘书长于欣与陪同的企业代表和园区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推动共同发展达成了共识。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共同促进环保装备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繁荣。 在考察期间,秘书长于欣、陈敏会长和窦灏董事长对临清市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前景和政策支持表示了浓厚的兴趣。他们认为临清市经济开发区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通过此次考察,双方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友谊,并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表示将密切沟通合作,共同推动青岛市环保产业和临清市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
纳新——青岛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9月4日,秘书长于欣携会员单位容广电子黄总、光明环保何总,一同前往青岛市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拜访宋文嵛总经理,并邀请其加入协会,青岛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保检测设备与在线监测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青岛唯一一家可以做辐射监测检的企业,加入协会之后也补齐了协会内部企业辐射方面的空缺。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立业的经营原则,荟萃业界精英,将国外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方法及企业经验与国内企业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竞争力,实现企业快速、稳定地发展。 公司人才结构合理,拥有一支技术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爱岗敬业的专业技术队伍,可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的用户遍布运营商、研究所及广电、铁路和军事等众多单位。公司与国内外多家仪器仪表生产商保持着长期、良好、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新诺德”品牌产品完全遵循中国电磁辐射相关标准设计,精准测量各种复杂电磁环境,探头频率覆盖低频、高频、超高频、微波、雷达等,通过配备不同类型的探头测量电场强度、磁场强度、磁感应强度以及功率密度,适用于环保、电力、运营商、应急中心、检测公司、实验室等各个领域。 “新诺德”电磁辐射监测仪表自进入市场以来,受到生态环境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总装备部、中国空军总院、国家电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高校以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广电、铁通和军事等众多通信部门的青睐。 经过多年的经营,真正树立了“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的市场营销理念,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及完善的技术保障服务获得了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 青岛市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加入让我们倍感荣幸。他们的参与为我们的协会增添了新的力量和动力,也表明了他们对环保事业的支持和承诺。我们真诚地感谢他们的加入,并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进来。 每个企业的加入都是环保事业迈向成功的一小步,但这些步伐的积累将构筑起一个更美丽的未来。我们希望能与更多的企业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为环保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只有通过众多企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达到更高的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想。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环保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为下一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让我们共同发出呼声,邀请更多的企业加入我们的大家庭,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创造一个更绿色、更可持续的明天!
【走访日记】——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6日下午,根据协会工作要求,秘书长于欣协会员单位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效忠走访会员单位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总经理韩世科就企业现状进行交流和学习,并为其颁发了第五届会员牌和证书。 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年,注册资金 1000万元,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山经济区,是一家集环境保护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场地调查、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管家服务、清洁生产审核和企业环保综合治理方案等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环境服务公司。  公司团队拥有15年环保咨询从业经验,现有在职技术人员20人,注册环评工程师2人,高级工程师1人,中级工程师 11 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8人。公司现有办公面积 1000m2,设有业务一室、业务二室、工程咨询室、项目管理室及综合办公室等部门。 公司业务涵盖:环评咨询、污染场地调查、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申报咨询、环境管理咨询、环保管家服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治理工程(工业废气治理、工业废水治理、污染场地修复、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营维护等)等环保技术综合业务。先后承担完成数百项省环保厅、地市环保局审批的各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验收项目,并积极拓展环保管家服务,并凭借良好的职业态度及工作成果获得了环保主管部门及企业客户的广泛认可。 公司秉承“专业、责任、高效、严谨”的服务理念,凭借“环保技术服务、环保设备产品和环境工程的一站式服务”的独特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技术服务,助力企业共创美好未来!
【走访日记】——山东鲁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5日下午,根据协会工作要求,秘书长于欣走访会员单位山东鲁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与总经理赵同帅就企业现状进行交流,并为其颁发了第五届会员证书。 山东鲁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是一家集环境检测、工业企业污染物治理、环保技术咨询于一体的环保服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环境检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申办,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环保领域的技术研发、咨询及服务。  公司秉承“至真至善、精益求精”的理念,以“准确快捷的服务、助力客户持续发展”为企业使命,为各行业提供优质的一体化服务。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在石油化工、钢铁、制浆造纸、皮革、热电、焦化、农药、危废处置、土壤修复、水处理等行业有着丰富的环境治理及检测经验。 公司设有专门的技术服务团队,针对实验室整体建设、体系运行、方法培训等,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公司推出环保管家服务项目向园区、企业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等技术服务。
互利互赢、共同发展
2023年9月6日,秘书长于欣,兄弟协会青岛市环保装备产业协会会长陈敏和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窦灏一同前往山东省临清市经济开发区进行考察,并受到了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常朝福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 考察团首先参观了经开创业谷,这是一个专为创业者提供优秀孵化和创新平台的地方。他们了解了创业谷的运营模式和培育的企业,并与在场的创业者进行了深入交流,了解了他们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挑战。  接下来,考察团参观了新能源双节产业园,这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区域。他们参观了园区内的企业,了解了他们在新能源领域的创新技术和产品,并对其在环保领域的贡献表示赞赏。 最后,考察团来到电子信息高端装备产业园,这是一个集电子信息技术研发、生产和应用推广为一体的产业园区。他们参观了园区内的企业,了解了他们在高端装备领域的研发成果和市场表现,并对其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表示肯定。 通过此次考察,秘书长于欣与陪同的企业代表和园区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推动共同发展达成了共识。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共同促进环保装备产业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繁荣。 在考察期间,秘书长于欣、陈敏会长和窦灏董事长对临清市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前景和政策支持表示了浓厚的兴趣。他们认为临清市经济开发区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通过此次考察,双方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友谊,并为今后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表示将密切沟通合作,共同推动青岛市环保产业和临清市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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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纳新——青岛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9月4日,秘书长于欣携会员单位容广电子黄总、光明环保何总,一同前往青岛市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拜访宋文嵛总经理,并邀请其加入协会,青岛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保检测设备与在线监测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青岛唯一一家可以做辐射监测检的企业,加入协会之后也补齐了协会内部企业辐射方面的空缺。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立业的经营原则,荟萃业界精英,将国外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方法及企业经验与国内企业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竞争力,实现企业快速、稳定地发展。 公司人才结构合理,拥有一支技术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爱岗敬业的专业技术队伍,可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经过多年的努力,公司的用户遍布运营商、研究所及广电、铁路和军事等众多单位。公司与国内外多家仪器仪表生产商保持着长期、良好、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新诺德”品牌产品完全遵循中国电磁辐射相关标准设计,精准测量各种复杂电磁环境,探头频率覆盖低频、高频、超高频、微波、雷达等,通过配备不同类型的探头测量电场强度、磁场强度、磁感应强度以及功率密度,适用于环保、电力、运营商、应急中心、检测公司、实验室等各个领域。 “新诺德”电磁辐射监测仪表自进入市场以来,受到生态环境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总装备部、中国空军总院、国家电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高校以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广电、铁通和军事等众多通信部门的青睐。 经过多年的经营,真正树立了“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的市场营销理念,凭借优异的产品质量及完善的技术保障服务获得了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 青岛市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加入让我们倍感荣幸。他们的参与为我们的协会增添了新的力量和动力,也表明了他们对环保事业的支持和承诺。我们真诚地感谢他们的加入,并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进来。 每个企业的加入都是环保事业迈向成功的一小步,但这些步伐的积累将构筑起一个更美丽的未来。我们希望能与更多的企业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为环保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只有通过众多企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达到更高的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想。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环保事业奉献自己的力量,为下一代留下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让我们共同发出呼声,邀请更多的企业加入我们的大家庭,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创造一个更绿色、更可持续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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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临清市经济开发区领导来青交流
2023年8月25日星期五,临清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马星、临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浩林、临清市经开实业有限公司王总一同到我会会员单位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座谈交流,青岛市环保装备协会会长陈敏、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长于欣、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总经理窦灏一同接待本次到来的领导。 临清地处冀鲁交界,是中国运河名城、千年古镇,临清经济开发区成立于2002年,2006年3月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2012年5月更名为“山东临清经济开发区”。2019年8月被列为省级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单位。临清开发区领导来访也是希望将青岛优秀企业引入临清,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为环保行业快速发展助力。本次交流为双方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愿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 (左一:陈敏  左二:王梓成  左三:窦灏  右三:白浩林  右二:于欣  右一:马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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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
【走访日记】——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6日下午,根据协会工作要求,秘书长于欣协会员单位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效忠走访会员单位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总经理韩世科就企业现状进行交流和学习,并为其颁发了第五届会员牌和证书。 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年,注册资金 1000万元,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山经济区,是一家集环境保护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场地调查、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管家服务、清洁生产审核和企业环保综合治理方案等技术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环境服务公司。  公司团队拥有15年环保咨询从业经验,现有在职技术人员20人,注册环评工程师2人,高级工程师1人,中级工程师 11 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8人。公司现有办公面积 1000m2,设有业务一室、业务二室、工程咨询室、项目管理室及综合办公室等部门。 公司业务涵盖:环评咨询、污染场地调查、竣工环保验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申报咨询、环境管理咨询、环保管家服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治理工程(工业废气治理、工业废水治理、污染场地修复、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营维护等)等环保技术综合业务。先后承担完成数百项省环保厅、地市环保局审批的各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验收项目,并积极拓展环保管家服务,并凭借良好的职业态度及工作成果获得了环保主管部门及企业客户的广泛认可。 公司秉承“专业、责任、高效、严谨”的服务理念,凭借“环保技术服务、环保设备产品和环境工程的一站式服务”的独特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技术服务,助力企业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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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走访日记】——山东鲁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5日下午,根据协会工作要求,秘书长于欣走访会员单位山东鲁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与总经理赵同帅就企业现状进行交流,并为其颁发了第五届会员证书。 山东鲁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是一家集环境检测、工业企业污染物治理、环保技术咨询于一体的环保服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环境检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申办,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环保领域的技术研发、咨询及服务。  公司秉承“至真至善、精益求精”的理念,以“准确快捷的服务、助力客户持续发展”为企业使命,为各行业提供优质的一体化服务。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在石油化工、钢铁、制浆造纸、皮革、热电、焦化、农药、危废处置、土壤修复、水处理等行业有着丰富的环境治理及检测经验。 公司设有专门的技术服务团队,针对实验室整体建设、体系运行、方法培训等,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公司推出环保管家服务项目向园区、企业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及专家评审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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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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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协会
办事指南
9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
从2023年9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解释》共29条,主要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内容。本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国家发改委制度建设水平,国家发改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关于颁发〈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电安生[1996]917号)等47件规章、行政规范性和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21年第41号)等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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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7月1日起施行!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16个重点!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处罚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具体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 新《处罚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修订,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基本不变,总章节仍为八个章节。 具体来说,新《处罚办法》有以下16个方面的重点: 01 延长生态环境处罚立案时限 新《处罚办法》第18条将立案的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改为“十五日内”,同时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的规定。 02 处罚决定的时限从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改为“九十日” 新《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新《处罚办法》第57条衔接新《行政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将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由原来的从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改为“九十日”。 同时,还新增了“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以及“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 即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案子,最长可以有150日的办案时间,这符合执法实践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少工业企业的工艺流程复杂,违法更加隐蔽,需要给予更长的办案时间。 03 新增“中止”“检测”“评估”和“认定”均不计入案件办理的期限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55条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新《处罚办法》根据近年来执法实践中新增的办案需要,在第57条第2款中继续明确“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不计入案件办理的期限,还新增了“中止”“检测”“评估”和“认定”也不计入案件办理的期限。 04 明确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限 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是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对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申请时限没有具体规定。 在执法实践中,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环函〔2006〕262号)中规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限规定为自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 《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新《处罚办法》衔接《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第44条明确了陈述申辩的时限为“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新《处罚办法》在第47条明确了听证的时限,也为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并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05 明确十日以内期限为工作日的界定 鉴于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十日以内期限的界定,总是存在到底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的争议,新《行政处罚法》第85条明确,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强制法》第69条也明确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因此,新《处罚办法》第90条明确规定,本办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06 补充生态环境处罚的种类 新《处罚办法》,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种类的规定,补充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种类。 同时,还按照近年来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新增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补充了“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处罚种类。 例如,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其中第40条规定“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这就是“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再如,《土壤污染防治法》,其中第90条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这就是“禁止从业”的处罚。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以及近年来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新增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处罚办法》中补充这些处罚种类,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生态环境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精准。 07 新增电子数据可作为处罚证据 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利用自动监测数据来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需求越来越普遍,但是,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执法证据,因为法律依据不足,造成一直存在疑问。 自动监测数据,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新《行政处罚法》第46条明确处罚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这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执法证据。 新《处罚办法》第26条衔接新《行政处罚法》第46条,新增电子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同时还明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8 细化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结合近几年在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以及在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的经验,新《处罚办法》第30条对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 新《处罚办法》第30条明确规定,“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对于推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数据补全”“数据有效”等3类标记,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 执法实践中,还有一个有关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问题,长期困扰执法人员,就是当现场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时候,以哪个为准,即哪个才可以作为执法证据。 2016年,生态环境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所以,这次修订《处罚办法》,在第30条中明确,“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09 新增监测报告、鉴定意见要告知当事人 为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处罚办法》第29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10 增加生态环境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 新《处罚办法》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从第61条到第66条共6条,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仅在第72条规定了“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特别要注意的是,新《处罚办法》第65条要求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 新《处罚办法》第66条要求,如果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执法公示制度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一。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将“三项制度”上升成为法律规定。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生态环境执法推行“三项制度”,并积累了较好的实践。 11 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也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一。新《处罚办法》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一节,从第49条到第51条共3条,详细规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和形式。 新《处罚办法》第49条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需要开展法制审核。如果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还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新《处罚办法》第51条要求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国办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生态环境部《实施意见》中也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机构一般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没有条件单独设立法制工作内设机构的,应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岗位,按规定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12 明确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仅在第52条规定了对于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但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新《处罚办法》第52条明确了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五种情形,一是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二是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三是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四是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五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13 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也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之一。新《处罚办法》建立了系统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明确生态环境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例如,新《处罚办法》第25条要求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 新《处罚办法》第28条规定,“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察)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当事人不在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注明。” 14 细化处罚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新《处罚办法》衔接新《行政处罚法》对于听证的要求,在第46条到第48条新增了有关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程序要求的规定。 具体来说,一是扩大了听证的范围,在第46条把降低资质等级、没收非法财物的,以及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都纳入了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并明确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是细化了听证的程序,在第47条明确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等。 15 完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77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为“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 在执法实践中,往往有的当事人不配合执法,造成执法人员难以界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给办案带来了困难。 新《行政处罚法》第28条对违法所得重新进行了界定,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新《处罚办法》衔接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第88条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为计算违法所得提供了明确的方法。 16 新增核与辐射领域适用范围 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执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海洋等要素的执法一样,在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结案和归档等执法程序上没有特殊性。 因此,新《处罚办法》删除了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81条关于核安全处罚适用例外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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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5月1日起,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开始实施!
1、《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2、《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3、《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4、《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5、《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1-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6、《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HJ 1282-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污染地块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化/稳定化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7、《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堆》(HJ 1283-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复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8、《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的总体要求、运行制度与岗位设置要求、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设施运行技术要求、污染物监测/检测要求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7—2005)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5年,本次为首次修订。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10、《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85-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08
2023-05
注意!4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2023年4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全文,该法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的第二部流域法律,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122条内容。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将从4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标准着重关注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变更为“各类生活饮用水”,实施范围更大是本次调整的重点之一。技术层面,新标准的水质指标精简到97项,参考指标新增27项。而新版,还更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和风险变化等内容。 5、《水回用导则 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 42247-202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水回用导则 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 42247-2022),为首次制定。该标准是《水回用导则》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对规范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工作,指导再生水利用规划、设计、运营、管理、评价,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益,促进再生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开发与利用具有积极意义。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6、《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性能,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3、《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75-2022) 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为首次发布。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其他行业或种类可参照执行。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4、《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74-2022) 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是首次发布。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5、《水处理剂 聚硫氯化铝》(HG/T 6073-2022) 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聚硫氯化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用水处理、污水处理及污泥脱水处理用聚硫氯化铝产品。该产品也可适用于饮用水处理用。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6、《水处理用生物药剂 脱硫菌剂》(HG/T 6075-2022) 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用生物药剂中的脱硫菌剂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废污水的生化处理用及生态修复用的脱硫菌剂。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7、《水处理剂 氯化亚铁》(HG/T 4538-2022) 本标准代替《水处理剂 氯化亚铁》(HG/T 4538-2013)。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氯化亚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用水、废水和污水处理用水处理剂氯化亚铁。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8、《水处理剂 聚氯化铁》(HG/T 4672-2022) 本标准代替HG/T 4672-2014 水处理剂 聚氯化铁。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聚氯化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用水、废水和污水以及污泥处理用水处理剂 聚氯化铁。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9、《水处理剂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HG/T 6071-2022) 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水处理剂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该产品主要用作含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的水处理剂的原料。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北京市《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 标准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2、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综合评估指南》(DB61/T 1659-2023 ) 该标准是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强化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具体要求,高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推动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标准适用于对陕西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成效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估,进而夯实各级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标准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 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条例将于4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规定“促进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的发展原则,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城市服务能力、建设美丽乡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引领、助力、保障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将从4月1日起实施。条例适用于吉林省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等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5、《水质 总硬度和钙镁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T/BHES 0001-2022) 本文件规定了自动电位滴定法测定水中总硬度、钙和镁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污废水中总硬度、钙和镁含量的测定。两步滴定法和连续滴定法的检出限、测定范围相同,当取样体积为50 mL时,总硬度的检出限为2.5mg/L,测定范围10.0 mg/L~360 mg/L;钙的检出限为1.0 mg/L,测定范围4.0 mg/L~150 mg/L;镁的检出限为0.5 mg/L,测定范围2.0 mg/L~90.0 mg/L。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6、《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61-2023) 3月6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该团体标准,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以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采用水蒸汽脱附、冷凝回收有机溶剂的废气净化装置,并规定了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命名、基本要求、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7、《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技术规范》(T/NBEA 005-2023) 由宁波电镀行业协会发布,规定了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建设、验收、运行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站房,将从4月1日起实施。 8、《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环境属性评价指南》(T/CAEPI60—2023) 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3月2日批准发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环境属性评价的总体要求、工业固体废物样品采集与检测、资源环境属性核算和资源环境属性评价结果表征等内容,可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企业精准量化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回收潜力和有害物质的无害化难度,提高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提供指导和标准支撑。 9、《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条例于2022年10月发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将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从4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管理活动,明确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1、《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月1日起,三亚将实时该办法,采用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方式,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明确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属地环卫主管部门和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另外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 12、《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日经荆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1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稳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调整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4、《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保持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其他区县(功能区)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15、《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6、北京市地方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2022年12月27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市发布《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17、北京市《海绵城市集雨型绿地工程设计规范》(DB11_T1436-2022)本文件规定了集雨型绿地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总体设计、参数与设计计算、雨水入渗工程、雨水调蓄工程、雨水回用工程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集雨型绿地设计。通过采取一定的工程技术措施控制与利用雨水,提高雨水渗透、调蓄、回用能力,且根据需要可消纳客水的绿地。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8、《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技术规范》(T/NBEA 005—2023)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发布T/NBEA 005—2023《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技术规范》,该规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技术内容:保障人体健康,实施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控,规范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建设、验收、运行的技术要求。 19、《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山西省《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指南》(DB14-T2660-2023)本文件给出了重点行业企业废气和废水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程序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山西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以及污染物排放管理等过程中开展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本标准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 21、《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将从4月1日起实施。条例适用于吉林省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等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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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
2023年最新噪声相关政策解读
2023年最新噪声相关政策  “划重点” 2023年,国家层面及省厅层面相继发布噪声行动计划、技术要求、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要求,可见国家对噪声防治的决心。①2023年1月3日,生态环境部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②2023年1月18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总站物字[2023]13号)”。 《行动计划》划重点 作用与地位:《行动计划》提出十项行动举措,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系统指导。它是继“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之后,我国在声环境领域出台的一项重磅文件。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监测环节:在监测环节,《行动计划》提出提升噪声监测能力。 时间节点工作重点 2023年6月底前 直辖省会-监测站点布设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 2023年底前 其他市级城市-监测站点布设 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 2023年底前 直辖省会-系统建设与联网 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 2024年底前 其他市级-系统建设与联网 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对于工业企业,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于建筑建设单位,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对于交通轨道及铁路,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对于公共场所产生的噪声,监管做些什么?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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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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