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缩写:QAE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青岛市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销售、流通、服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外国或者国际非营利组织,需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审批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的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的行业管理机关是青岛市生态管理局。本会接受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推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我市环保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制定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及有关环保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
(二)进行全市范围内的环保产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环保产品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环保产品登记,参与环保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环保科技成果和环保技术服务成果的技术评审,实用技术筛选、新技术新产品推介,环保产品认证;
(四)对重大环境装备产业化、技术引进、环境工程项目投资进行前期论证和技术咨询;
(五)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示范工程和环保产品、技术的展示、推介和项目招投标活动,为污染治理企业、技术服务单位和环保产品厂家提供咨询服务;
(六)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目标、规划和环保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发展预测调查研究,提出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保技术装备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
(八)组织行业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技术考察和展览会,推广先进技术和产品;
(九)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相关的工作;
(十)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在青岛市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科研、设计、生产、销售、流通、服务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四) 单位会员经营状态为正常存续,个人会员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获得会员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利;
如果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会员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七)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可在本会官方网站查询。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按照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按时缴纳会费,若未按期缴纳会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通过函电、微信、邮件等方式催缴2次或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对于1年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的会员,均做除名处理。
对于自动退会和被除名的会员,应在协会官网上予以退会、除名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本会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期满不再延期。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进行罢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长为专职。选举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聘任制秘书长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名,由理事会表决聘任,对理事会负责。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制)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任期届满、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秘书处;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时,经本会理事会决议,在市级报纸公告声明作废后可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聘任制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应冠以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监事人数设3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在监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的选举、监事会任期与理事选举、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三) 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对理事、常务理事 、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及时予以纠正 ;
(六)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及协会各项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