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激扬巾帼精神 汇聚巾帼力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副会长单位青岛众瑞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石萍 在中国首届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百名女企业家座谈会上被授予“巾帼建功奖”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吹响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号角,值此“两会”召开之际,全国首届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百名女企业家座谈会也在广东佛山隆重举办。会上,为推动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女企业家颁发了“生态环保产业巾帼建功突出贡献奖”和“生态环保产业巾帼建功奖”荣誉证书。青岛环保企业众瑞智能女总监石萍成为本市第一位在全国环保系统获此殊荣的代表。 石萍,中共党员,硕士,曾被评为“城阳区先进女职工工作者”称号。作为一个90后,多次带领团队举办国内大型活动,勇于将众瑞智能品牌推向国际市场,使“中国智造”跨出国门。并在全体众瑞人的不断努力下,使“众瑞智能”系列产品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等认证。因此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企业、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环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服务和创新。众瑞智能牢固树立及时、有效、周到是众瑞售后服务体系的宗旨,全力保障用户权益。目前众瑞已在全国设立28个办事处、配备50余辆巡检车、24小时400客服电话。售后服务体系现已覆盖全国,确保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售后服务承诺,解除用户后顾之忧。同时持续聚焦核心科技,拥有一支环保、生物、计量领域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人员占比超30%,包括10余名高级工程师、40余名中级工程师。经过十余年的积淀,申获国家专利200余项,参与国家863、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发出“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及监测”、“固定污染源超低排放监测”、“油气回收监测仪”、“VOCs监测”、“口罩防护检测”、“洁净室检测及评价”、“环境空气计量溯源校准”等100余种产品,涉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实验室检测等领域,产品荣膺中国工业设计红星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山东省名牌等称号。其研发团队还将立足科技创新应用,竭诚为环保、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疾控药企、质检商检等单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面向未来,众瑞将持续聚焦核心科技,专注客户价值,成就员工,回报社会。为成为中国最受信赖的检测仪器生产商努力奋斗,为绘就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贡献众瑞力量(秘书处)。
青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出台优化营商环境17条措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2月20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以下简称《17条措施》)有关情况。明确对首次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减轻环境影响为重点,实施“首违不罚”。开展“一对一”敲门行动,帮扶指导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到位,预判信访隐患,主动联系项目方、街道、社区、居民等,协调化解矛盾,确保不因环境污染引发信访或舆情事件而影响项目进度。 一、出台背景 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近期,国家、省和市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提出要着力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更大力度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青岛市本次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17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更加自觉把生态环保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坚决扛起生态环境部门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个大局中的责任,既守牢生态环境底线,又主动担当作为;是当前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突出生态环保工作的服务属性,力求激化市场主体活力,助推青岛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 二、主要聚集方向 一是聚焦市场主体需求。近几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服务举措,受到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但由于改革试点范围有限,与市场主体的期望还有差距。进一步优化和扩大了一些政策的应用范围,突出了新内容、新方向和新便利,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二是聚焦重点难点领域。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实体经济振兴、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等方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也是难点领域。这次从环评审批、土壤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管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打通这些领域难点堵点环节,对助推青岛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聚焦服务提速增效。认真梳理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各个环节,在优化服务上下狠功夫,应简化的简化,可合并的合并,能并联的并联,该提速的提速,目的就是让项目早一天落地,让企业早一天受益。 四是聚焦减轻企业负担。在审批和执法监管中,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突出各环节帮扶指导,避免企业走错路、走弯路,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打扰,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切实为企业减负,为发展提速。 三、主要内容措施 《17条措施》共包含3个方面17条内容。 第一部分是简化优化许可事项办理,共11条措施。 《17条措施》提出,要扩大“区域环评”+“告知承诺”试点范围,新增加第二批试点园区8个,后续将根据全市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将环评“打捆”审批实施范围扩大为全市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工业楼宇内,以及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 对临时应急类项目环评实行“先建后补”,应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继续使用的依法依规补办环评手续。 探索项目环评“建设与办理同步”,涉及民生且由政府主导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位于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先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应在投运前取得全部环评批复。 推动涉及海洋工程、辐射、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保“多事项合并办”。探索推进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 精简环评前置条件,法定需要的相关部门前置意见可并联办理,在取得环评批复前补齐。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推动各类正规产业园区的认定与建设,加强指导服务,解决项目选址的堵点问题。对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可以简化环评有关编制内容,审批部门可以简化对有关内容的审查。 对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更新建设“三年行动”项目、民生项目开展攻坚帮扶,提供“提前服务”、“一对一服务”、“上门服务”和“现场帮扶服务”等四项服务。 积极服务产业“建群强链”行动,及时研究困难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做好全链条环评审批服务。 推进环保“电子证照”应用,便于企业实现一码亮证办理业务。在环保许可事项办理中,企业声明承诺后,不再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纸质材料。 倡导优先选择信用及能力良好环评编制机构,加快对高质量的环评文件的审查审批。加强环评机构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强化环评文件第一版编制质量监管,不断净化规范“环评市场”。 第二部分是精准服务重点项目安全用地需求,共1条措施。 《17条措施》提出,对全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重点项目,逐一对接相关单位,排查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清单,提前告知有关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提前指导督促及时开展调查等工作。对项目落地急、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的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成立专人专班和技术帮扶专家组,加强帮扶指导,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精准科学、高效有序落实。 第三部分是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帮扶,共5条措施。 《17条措施》提出,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扩容”,优先将涉及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资源要素产出高等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清单内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做到“无事不扰”。 推进非现场执法监管“提质”,完善非现场执法工作体系,整合各分散系统平台,提升监管效率。对全市5000余家符合非现场执法要件的企业,优先使用非现场执法,开展不见面监管的“云检查”。 实施执法帮扶线上“纽带工程”,在现有执法智慧平台安装1.8万家企业服务端的基础上,新增加企业2000家以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线上推送、线上整改、线上复核,减少入企频次。线上推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首次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减轻环境影响为重点,实施“首违不罚”。开展“一对一”敲门行动,帮扶指导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到位,预判信访隐患,主动联系项目方、街道、社区、居民等,协调化解矛盾,确保不因环境污染引发信访或舆情事件而影响项目进度。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小组,深化执法队伍“入企驻厂执法帮扶”行动。选取崂山区热电行业、即墨区印染行业等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入企驻厂执法帮扶”试点,通过梳理相关行业企业的问题,形成该行业“环保体检单”,实现行业内同类型企业照“单”自检。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市范围推广,以点带面、以行业带动区域,促进全市排污单位治污规范化水平提升。 下一步,本会将及时关注、准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更新后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进一步帮助会员企业纾困解难,在信息提供和沟通政府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 “中韩(山东)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交流研讨会” 9月7日,中韩(山东)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交流研讨会在济南举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负责人,韩国环境部有关人员,山东省、韩国企事业单位参加。我会组织鼎信阳光环境技术、 青岛海泊河水务、 青岛光明环保、金旭环境、山东绿天使、依维优环境、思普润水处理等青岛市13家企业参与讨论交流。 省委书记李干杰,韩国环境部部长韩和真,联合国第八任秘书长、创造美好未来潘基文财团理事长潘基文分别视频致辞。 李干杰在致辞时说,在中韩建交30周年之际,我们共同举办中韩(山东)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交流研讨会,这是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的具体行动。前不久,习近平主席同尹锡悦总统就中韩建交30周年互致贺函,为中韩关系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山东坚决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要求,围绕生态环保、能源低碳发展,与韩国地方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鲁韩环保事务合作委员会运行顺畅,环保产业、技术深度对接,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不断深化,互派环保研修团队形成机制,双方交流合作成果丰硕。本次研讨会的举办,为双方交流合作搭建了新桥梁、注入了新动力。我们愿与韩国生态环境部等各方,进一步深化绿色发展、环境治理、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转型等方面合作,携手共创未来。  潘基文在致辞时说,山东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同发展,优化能源生产与供给,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希望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韩中两国在经济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能源领域合作,为两国企业提供新的经贸合作空间。 中韩两国专家学者围绕“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进行了交流研讨。大会还举办了企业创新典型案例推介、山东—韩国产业合作对接洽谈会。
青岛市环评行业协会召开第八次会员大会 2022年7月22日下午,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进一步加强交流,提升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环评市场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岛理工大学等技术评估机构、环保产业协会及环评专家代表,以及青岛环评协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3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由环评协会会长江冰主持。 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解读了《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并通报了环评监管工作、环评文件技术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下一步重点工作打算。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针对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评估中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环评单位的日常管理、质量控制提出了建议。 随后,会议围绕我市环评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推进我市环评工作高质量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座谈。与会人员就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环评监管、信用和技术能力良好环评单位申报、失信计分、环评信用体系建设、专家队伍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讨论交流。大家纷纷表示,无论是作为环评协会成员单位,还是作为一名环保工作从业者,都有责任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与市场秩序,要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命运共同体,共同促进我市环评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据悉,青岛市环评行业协会成立于2020年5月,由青岛华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山东海纳环境工程公司、赛飞特工程技术集团等6家单位发起成立,目前已发展至21家会员单位,均为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环评机构,技术能力突出。环评协会成立以来,秉持初心,在扩大协会社会影响力、规范环评收费、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协会为新老会员搭桥,共谋发展 7月4日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称“协会”)秘书长于欣带领老会员企业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标环保”)丁曙东董事长,姜娜总经理,王吉武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李长青一行到新申请入会单位青岛海发环保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环保”)进行实地考察和座谈。 海发集团战略总监、 海发环保总经理赵晋灵偕海发环保副总经理马运、研发总监李鸿江、投资经理陈斐然对我协会一行进行了热情接待。 座谈中,首先海发集团战略总监、海发环保总经理赵晋灵向来宾介绍了该企业:青岛海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一级控股子公司,由青岛海发集团联合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思普润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双向混改模式组建的青岛市大型环保产业控股公司。聚焦生态、 环保和节能双碳三大核心产业,打造青岛市乃至胶东半岛区域性的环 保产业集群发展平台,推动区域性环保产业协同发展。 其次,秘书长于欣宣布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该企业符合加入协会的标准和条件,依据入会流程,获得会员资格, 准许成为本会新会员,并代表协会对新入会会员表示热烈欢迎。 之后双方就聚焦生态、 环保和节能双碳三大核心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当日座谈结束后,交流双方意犹未尽,海发环保副总经理马运、投资总监孙苏鹏、市场总监王栋于7月9日对国标环保进行了回访。 会后协会一行在海发环保诸多高层领导的陪同下,对海发环保进行参观学习。本次考察协会又一次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之间拉线搭桥,共谋发展。
激扬巾帼精神 汇聚巾帼力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副会长单位青岛众瑞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石萍 在中国首届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百名女企业家座谈会上被授予“巾帼建功奖”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吹响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号角,值此“两会”召开之际,全国首届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百名女企业家座谈会也在广东佛山隆重举办。会上,为推动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女企业家颁发了“生态环保产业巾帼建功突出贡献奖”和“生态环保产业巾帼建功奖”荣誉证书。青岛环保企业众瑞智能女总监石萍成为本市第一位在全国环保系统获此殊荣的代表。 石萍,中共党员,硕士,曾被评为“城阳区先进女职工工作者”称号。作为一个90后,多次带领团队举办国内大型活动,勇于将众瑞智能品牌推向国际市场,使“中国智造”跨出国门。并在全体众瑞人的不断努力下,使“众瑞智能”系列产品先后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等认证。因此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企业、青岛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环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服务和创新。众瑞智能牢固树立及时、有效、周到是众瑞售后服务体系的宗旨,全力保障用户权益。目前众瑞已在全国设立28个办事处、配备50余辆巡检车、24小时400客服电话。售后服务体系现已覆盖全国,确保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售后服务承诺,解除用户后顾之忧。同时持续聚焦核心科技,拥有一支环保、生物、计量领域专业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研发团队,人员占比超30%,包括10余名高级工程师、40余名中级工程师。经过十余年的积淀,申获国家专利200余项,参与国家863、重大专项课题研究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发出“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及监测”、“固定污染源超低排放监测”、“油气回收监测仪”、“VOCs监测”、“口罩防护检测”、“洁净室检测及评价”、“环境空气计量溯源校准”等100余种产品,涉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实验室检测等领域,产品荣膺中国工业设计红星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山东省名牌等称号。其研发团队还将立足科技创新应用,竭诚为环保、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疾控药企、质检商检等单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面向未来,众瑞将持续聚焦核心科技,专注客户价值,成就员工,回报社会。为成为中国最受信赖的检测仪器生产商努力奋斗,为绘就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家园贡献众瑞力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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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
青岛市生态环境领域出台优化营商环境17条措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2月20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7条措施》(以下简称《17条措施》)有关情况。明确对首次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减轻环境影响为重点,实施“首违不罚”。开展“一对一”敲门行动,帮扶指导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到位,预判信访隐患,主动联系项目方、街道、社区、居民等,协调化解矛盾,确保不因环境污染引发信访或舆情事件而影响项目进度。 一、出台背景 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近期,国家、省和市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提出要着力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更大力度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青岛市本次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17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更加自觉把生态环保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考量,坚决扛起生态环境部门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个大局中的责任,既守牢生态环境底线,又主动担当作为;是当前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突出生态环保工作的服务属性,力求激化市场主体活力,助推青岛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 二、主要聚集方向 一是聚焦市场主体需求。近几年,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服务举措,受到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但由于改革试点范围有限,与市场主体的期望还有差距。进一步优化和扩大了一些政策的应用范围,突出了新内容、新方向和新便利,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二是聚焦重点难点领域。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实体经济振兴、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等方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也是难点领域。这次从环评审批、土壤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管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打通这些领域难点堵点环节,对助推青岛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聚焦服务提速增效。认真梳理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各个环节,在优化服务上下狠功夫,应简化的简化,可合并的合并,能并联的并联,该提速的提速,目的就是让项目早一天落地,让企业早一天受益。 四是聚焦减轻企业负担。在审批和执法监管中,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突出各环节帮扶指导,避免企业走错路、走弯路,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打扰,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切实为企业减负,为发展提速。 三、主要内容措施 《17条措施》共包含3个方面17条内容。 第一部分是简化优化许可事项办理,共11条措施。 《17条措施》提出,要扩大“区域环评”+“告知承诺”试点范围,新增加第二批试点园区8个,后续将根据全市产业园区发展情况及时更新。 将环评“打捆”审批实施范围扩大为全市符合要求的产业园区、工业楼宇内,以及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 对临时应急类项目环评实行“先建后补”,应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继续使用的依法依规补办环评手续。 探索项目环评“建设与办理同步”,涉及民生且由政府主导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位于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先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应在投运前取得全部环评批复。 推动涉及海洋工程、辐射、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保“多事项合并办”。探索推进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 精简环评前置条件,法定需要的相关部门前置意见可并联办理,在取得环评批复前补齐。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推动各类正规产业园区的认定与建设,加强指导服务,解决项目选址的堵点问题。对选址在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可以简化环评有关编制内容,审批部门可以简化对有关内容的审查。 对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城市更新建设“三年行动”项目、民生项目开展攻坚帮扶,提供“提前服务”、“一对一服务”、“上门服务”和“现场帮扶服务”等四项服务。 积极服务产业“建群强链”行动,及时研究困难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做好全链条环评审批服务。 推进环保“电子证照”应用,便于企业实现一码亮证办理业务。在环保许可事项办理中,企业声明承诺后,不再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纸质材料。 倡导优先选择信用及能力良好环评编制机构,加快对高质量的环评文件的审查审批。加强环评机构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检查,强化环评文件第一版编制质量监管,不断净化规范“环评市场”。 第二部分是精准服务重点项目安全用地需求,共1条措施。 《17条措施》提出,对全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重点项目,逐一对接相关单位,排查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清单,提前告知有关管理要求和工作流程,提前指导督促及时开展调查等工作。对项目落地急、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的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成立专人专班和技术帮扶专家组,加强帮扶指导,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精准科学、高效有序落实。 第三部分是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帮扶,共5条措施。 《17条措施》提出,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扩容”,优先将涉及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资源要素产出高等符合条件的守法模范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清单内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做到“无事不扰”。 推进非现场执法监管“提质”,完善非现场执法工作体系,整合各分散系统平台,提升监管效率。对全市5000余家符合非现场执法要件的企业,优先使用非现场执法,开展不见面监管的“云检查”。 实施执法帮扶线上“纽带工程”,在现有执法智慧平台安装1.8万家企业服务端的基础上,新增加企业2000家以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线上推送、线上整改、线上复核,减少入企频次。线上推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首次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以督促整改、减轻环境影响为重点,实施“首违不罚”。开展“一对一”敲门行动,帮扶指导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到位,预判信访隐患,主动联系项目方、街道、社区、居民等,协调化解矛盾,确保不因环境污染引发信访或舆情事件而影响项目进度。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帮扶小组,深化执法队伍“入企驻厂执法帮扶”行动。选取崂山区热电行业、即墨区印染行业等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入企驻厂执法帮扶”试点,通过梳理相关行业企业的问题,形成该行业“环保体检单”,实现行业内同类型企业照“单”自检。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市范围推广,以点带面、以行业带动区域,促进全市排污单位治污规范化水平提升。 下一步,本会将及时关注、准确把握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更新后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进一步帮助会员企业纾困解难,在信息提供和沟通政府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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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 “中韩(山东)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交流研讨会”
9月7日,中韩(山东)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交流研讨会在济南举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负责人,韩国环境部有关人员,山东省、韩国企事业单位参加。我会组织鼎信阳光环境技术、 青岛海泊河水务、 青岛光明环保、金旭环境、山东绿天使、依维优环境、思普润水处理等青岛市13家企业参与讨论交流。 省委书记李干杰,韩国环境部部长韩和真,联合国第八任秘书长、创造美好未来潘基文财团理事长潘基文分别视频致辞。 李干杰在致辞时说,在中韩建交30周年之际,我们共同举办中韩(山东)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交流研讨会,这是落实两国元首重要共识的具体行动。前不久,习近平主席同尹锡悦总统就中韩建交30周年互致贺函,为中韩关系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山东坚决落实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要求,围绕生态环保、能源低碳发展,与韩国地方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鲁韩环保事务合作委员会运行顺畅,环保产业、技术深度对接,大气污染防治合作不断深化,互派环保研修团队形成机制,双方交流合作成果丰硕。本次研讨会的举办,为双方交流合作搭建了新桥梁、注入了新动力。我们愿与韩国生态环境部等各方,进一步深化绿色发展、环境治理、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转型等方面合作,携手共创未来。  潘基文在致辞时说,山东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同发展,优化能源生产与供给,推动绿色转型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希望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韩中两国在经济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能源领域合作,为两国企业提供新的经贸合作空间。 中韩两国专家学者围绕“生态环保与能源低碳发展”进行了交流研讨。大会还举办了企业创新典型案例推介、山东—韩国产业合作对接洽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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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
青岛市环评行业协会召开第八次会员大会
2022年7月22日下午,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召开。本次会议的目的进一步加强交流,提升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环评市场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岛理工大学等技术评估机构、环保产业协会及环评专家代表,以及青岛环评协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3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由环评协会会长江冰主持。 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解读了《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并通报了环评监管工作、环评文件技术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下一步重点工作打算。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针对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评估中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环评单位的日常管理、质量控制提出了建议。 随后,会议围绕我市环评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如何推进我市环评工作高质量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座谈。与会人员就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环评监管、信用和技术能力良好环评单位申报、失信计分、环评信用体系建设、专家队伍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讨论交流。大家纷纷表示,无论是作为环评协会成员单位,还是作为一名环保工作从业者,都有责任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与市场秩序,要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命运共同体,共同促进我市环评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据悉,青岛市环评行业协会成立于2020年5月,由青岛华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山东海纳环境工程公司、赛飞特工程技术集团等6家单位发起成立,目前已发展至21家会员单位,均为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环评机构,技术能力突出。环评协会成立以来,秉持初心,在扩大协会社会影响力、规范环评收费、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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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协会为新老会员搭桥,共谋发展
7月4日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称“协会”)秘书长于欣带领老会员企业青岛国标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标环保”)丁曙东董事长,姜娜总经理,王吉武副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李长青一行到新申请入会单位青岛海发环保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环保”)进行实地考察和座谈。 海发集团战略总监、 海发环保总经理赵晋灵偕海发环保副总经理马运、研发总监李鸿江、投资经理陈斐然对我协会一行进行了热情接待。 座谈中,首先海发集团战略总监、海发环保总经理赵晋灵向来宾介绍了该企业:青岛海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一级控股子公司,由青岛海发集团联合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思普润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双向混改模式组建的青岛市大型环保产业控股公司。聚焦生态、 环保和节能双碳三大核心产业,打造青岛市乃至胶东半岛区域性的环 保产业集群发展平台,推动区域性环保产业协同发展。 其次,秘书长于欣宣布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该企业符合加入协会的标准和条件,依据入会流程,获得会员资格, 准许成为本会新会员,并代表协会对新入会会员表示热烈欢迎。 之后双方就聚焦生态、 环保和节能双碳三大核心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当日座谈结束后,交流双方意犹未尽,海发环保副总经理马运、投资总监孙苏鹏、市场总监王栋于7月9日对国标环保进行了回访。 会后协会一行在海发环保诸多高层领导的陪同下,对海发环保进行参观学习。本次考察协会又一次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之间拉线搭桥,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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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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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协会
办事指南
新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不得有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印制。鼓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行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书面承诺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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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
制定行业政策,指导项目建设!山东大力促进废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
山东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表彰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的通报》,授予山东鲁碧建材有限公司等80个单位“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先进单位”称号,其中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名列其中。 山东省作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省、消费大省和产废大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和规范拆解审核工作任务艰巨。围绕“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目标,山东省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政策制度,帮扶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项目建设,严格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监管,积极组织拆解处理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实现了电器电子产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解决了老百姓身边突出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问题,实现了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极大地促进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记者从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了解到,自拆解处理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4000万余台(套),其中规范性审核约3600万余台套,帮助拆解处理企业获得国家补贴基金共计25.04亿元,获得各类有价值拆解产物共计60余万吨,其中铜约2万吨,铁约1.51万吨,铝约1.5万吨,塑料约16万吨,玻璃约39万吨。 制定行业政策制度,规范拆解处理行为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障全省废弃电器拆解处理处置设施合理布局,山东省先后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山东省“十四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邹晓东告诉记者:“《规划》的印发实施,对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项目合理布局以及能力稳步建设起到了规范引领作用,临沂、烟台、青岛、潍坊等市先后建设了7个废电器拆解处理项目,全省拆解处理总能力约1700万台(套),拆解处理品类能够覆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中所有品类。鲁中、鲁西拆解处理项目正在建设,同时青岛、烟台正在建设深度处理拆解处理产物能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担负属地监管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编制了《山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环境监管方案》《山东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审核工作方案》,进一步确定了属地监管内容和职责,明确了企业须严格遵守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指南》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指南》规定的相关内容,有效保障了全省拆解处理企业的规范拆解行为和国家补贴基金的安全使用。 自全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工作以来,在生态环境部的复审工作中,山东省拆解处理企业未发生过恶意骗补事件,规范性拆解处理率高达99.5%,未发生过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形,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率100%。 帮扶指导项目建设,组织开展业务交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颁发实施后,山东省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项目建设。为保障拆解处理企业规范建设,顺利取得拆解处理资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选派专家提前介入指导帮扶企业,大大减少了企业投资成本,缩短了项目建设工期,整体上提升了全省拆解处理行业发展水平。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5家具备拆解处理资质的企业,其中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烟台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纳入到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目前正在积极帮扶青岛海尔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德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2家申请国家基金补贴资格。 山东省严格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监管,据统计,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每年度派出参加审核工作人员16人次,审核天数约50个工作日。经审核,截至2022年9月底,全省共规范拆解处理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600万余台(套),帮助企业获得国家补贴基金共计25.04亿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管理制度较多,其中最主要的管理制度包括处理目录制度、多渠道回收制度、集中处理制度、规划发展制度、资格许可制度和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审核制度、环境监管制度等。 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主任刘强对记者说:“为促进企业能够依法依规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准确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我们先后组织拆解处理企业开展了30余次学习交流活动,深入学习了《固废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性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等各项文件制度,对规范企业拆解处理行为和环境污染物合法合规处置起到了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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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政策解读|《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2022年12月20日,山东省委、省政府以鲁发〔2022〕19号文件,印发了《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解读如下。 1.《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和主要把握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2022年8月,国务院以国发〔2022〕18号文件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赋予山东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使命,这是党中央提出“双碳”战略以来,全国第一个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战略布局;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国发文件赋予山东的重大战略任务,是我省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为山东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注入了强劲动力。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行区建设工作,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要求编制三年《行动计划》,高起点谋划、高水平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2022年11月18日,省委、省政府高规格召开全省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动员大会,会议强调建设先行区的过程,就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过程,就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过程,就是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的过程,要将先行区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山东各项工作的总抓手,扛牢责任、不辱使命,努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展现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既为一域增光,又为全局添彩。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专班,认真学习国发〔2022〕18号文件,全面落实全省动员大会精神,系统梳理、深入调研,经广泛征求国家相关部委、各市、各部门及有关专家智库、企业意见,起草形成了《行动计划》,经省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行动计划》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4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国发〔2022〕18号文件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科学谋划先行区建设新任务、新路径、新举措。二是突出系统观念。将先行区建设作为全局性定位、全方位要求、全过程引领的重大战略,加强前瞻性思考、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集成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文化“两创”等重大战略,谋划实施具有标志性、引领性、创新性的重大改革、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平台。三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和示范先行重大使命,紧扣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总要求,立足现阶段山东发展实际,按照“长短结合、切实可行”的原则,提出了2025年发展目标,对每项重点任务都明确了具体指标、量化目标。四是突出落地落实。强化结果导向,配套制定责任清单、政策清单、项目清单,形成了先行区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在三年《行动计划》基础上,按年度明确重点任务,确保各项任务工程化、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实施。 2.《行动计划》关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目标定位是什么?在重点任务方面作了哪些部署? 《行动计划》是统领未来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即,牢牢把握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的总要求;纵深推进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三个十大”行动;聚焦深化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四个发展导向”;充分彰显“强、富、高、优、美”现代化强省建设“五个内涵特征”;努力实现打造全面创新先行区、协调发展引领区、生态保护样板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共同富裕新范例、安全和谐示范区“六个发展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重要成果,高质量发展主要指标走在前列,综合实力大幅跃升,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城乡人居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改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重点任务上,《行动计划》充分考虑山东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要求,对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十个方面。 一是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全国区域创新中心。加强基础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四级实验室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设“2+N”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到2025年,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实现翻番,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提高到8%左右,成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人才集聚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 二是纵深推进动能转换,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加快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体系,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引领力的世界级产业集群。到2025年,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定在30%左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左右。 三是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纵深推进“十大扩需求”行动,拓展消费新场景、新模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全力扩大有效投资,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山东示范区。 四是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现代水网,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稳步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3%左右,设区的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5%。 五是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打造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实施济南“强省会”、青岛“强龙头”战略,推动省会、胶东、鲁南经济圈特色化一体化发展,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构筑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动力系统。到2025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左右。 六是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编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规划,构建更高质量农业稳产保供体系,推动农业高质高效全链条发展,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农村全面发展。到2025年,粮食产能稳定在1100亿斤以上,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到1.3万亿元。 七是聚力用好“关键一招”,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推进国资国企、要素配置、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走在前列,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商环境稳居全国第一方阵,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省。 八是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汇聚高质量发展精神力量。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尼山世界儒学中心建设,打造“山东手造”区域公共品牌,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提升“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影响力、带动力。 九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创造幸福美好新生活。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办好民生实事,促进居民就业和增收,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升卫生健康服务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山东。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守牢粮食、能源、资源、金融、生态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一排底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先行区建设塑造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环境。 此外,《行动计划》从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督导考核机制等方面作了安排,凝聚先行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3.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是推动山东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转变的重中之重,《行动计划》对此作了哪些具体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造业发展,深刻指出“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要求“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国发〔2022〕1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我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作用,将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作为战略导向之一,为我省加快制造强省建设注入了强劲动力和充足底气。《行动计划》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专章部署,主要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提升传统产业,聚力塑成动能转换新优势。传统产业是我省的“家底”和优势,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中之重。《行动计划》聚焦传统支柱产业发展,以绿色化、高端化为方向,部署开展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行动,滚动实施更高层次的“万项技改、万企转型”,进一步巩固提升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等重点行业领先地位。推动钢焦铝、化工等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集中打造世界级先进钢铁基地、高端化工基地和高端铝业基地。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稳妥有序退出低效落后产能,以更大力度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 二是培育壮大新兴动能,聚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这既是做增量提升的文章,也是下结构优化的大棋。《行动计划》围绕加快新兴产业发展,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关键领域,重点打造一批新的千亿级、万亿级增长引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依托我省沿海优势和产业基础,深入实施海洋产业壮大行动,积极发展海工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构筑海洋经济发展新动能。前瞻布局未来网络、碳基半导体、类脑计算、深海极地等未来产业,做强氢能及储能、量子科技、空天信息、磁悬浮等示范园区,支持各地打造一批未来产业的标志性工程和特色园区,着力构建新动能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三是做优做强数字经济,聚力激发赋能增效新活力。发展数字经济是大势所趋,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关键。数字基础设施方面,加快推进5G、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规模化部署应用,发挥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集聚辐射效应,推动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地,建成“国家级-省级-边缘级”工业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数字产业化方面,大力实施集成电路“强芯”、智能终端“扩量”、高端软件“四名”等产业提升行动,集中培育先进计算、新型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网络安全等数字产业集群。产业数字化方面,推动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持续开展“工赋山东”专项行动,全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布局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成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 四是集中做强先进制造业,聚力提升产业生态竞争力。《行动计划》紧扣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要求,明确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精准补齐“五基”短板,着力突破工业母机、芯片、机器人等高端领域,持续巩固扩大智能家电、轨道交通、动力装备等领先优势,建设一批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以“链长制”机制为抓手,深入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集中优势做强11条标志性产业链,省市县一体化推动建链补链延链强链,打造一批集成能力和带动作用强的“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套、协同发展,构建更加优良的产业生态。 4.先行区建设必须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先行区建设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筹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省生态环境部门在《行动计划》基础上,制定了行动方案,全力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点做好“十件大事”。 一是高标准建设美丽山东。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山东省生态文明强县等创建工作。高水平举办2023“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以及2023年第十一届中国生态文明论坛等。 二是全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样板区。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十大行动,制定出台《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部省联合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市一策”驻点研究。 三是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制定出台山东省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开展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推进钢铁企业争创A级。推动重点流域“保水质、增颜值”,建设南四湖、东平湖湖泊治理示范试点,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建设一批省级“美丽海湾”。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试点。 四是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综合评价与动态监测,建立陆海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数字化的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系统。建设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定位观测研究站和生物多样性养护观测站。实施生物多样性调查工程,推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五是深入实施“四减四增”行动方案。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农业投入与用地结构,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淘汰落后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壮大新动能。做好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六是积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开展近零碳市县、近零碳园区、近零碳社区试点和气候投融资试点。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开展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及碳监测试点。制定出台《山东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七是高质量发展生态环保产业。大力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在济南、青岛、淄博建设3大产业集群,在全省建设10家生态环保产业特色园区,培育壮大100家龙头骨干企业。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2023年年底前,新批准建设或命名10家左右生态工业园区。 八是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开展环境要素保障等一批重大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试行重点行业清单式执法检查,力争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高质量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九是持续完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持续开展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健全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开展EQI监测评估试点,部省市共建“智慧生态黄河”平台。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十是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加快推进北方海洋环境应急处置中心建设,在烟台海阳建设国家区域核与辐射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加快全域“无废城市”建设。2023年年底前,印发实施《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5.面临推进碳达峰、能源保供等新形势新任务,《行动计划》如何规划实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源泉,也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行动计划》提出,立足我省能源资源禀赋,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协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与能源供应保障。 一是全力抓好能源稳定可靠供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利用省内省外两大市场、两种资源,强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煤炭、电力、油气等资源统筹衔接,夯实能源供应保障基础。优化省内煤炭开发布局,加大省外资源开发力度,调优煤炭运输结构,构建内外协同的煤炭供应链;加快推动清洁电力发展,稳步发展“省外来电”,持续完善网架结构,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绿色低碳的电力供应链;加大省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加强省外资源调入,补齐油气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构建海陆兼备的油气供应链。加强煤炭、油气等储备设施建设,构建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有机结合、互补联动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障和风险应对能力。 二是加快推动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聚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引领作用,按照海陆齐进、集散并举原则,以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为抓手,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支撑,加快推进海上风电、海上光伏、胶东半岛核电、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等五大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地化、规模化跃升发展,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推进文登、潍坊、泰安二期、枣庄庄里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动能量型锂电池、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推广应用,在大规模风光基地、特高压落点等重点区域实施一批新型储能示范工程,不断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发得出、供得上、用得好。 三是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发挥煤电机组兜底保障作用,统筹推进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建设和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促进煤电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广煤炭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矿智能化改造和既有装备设施节能改造,加大煤炭洗选与提质加工,实施煤炭分质分级利用,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以青岛港、烟台港为重点,建设一批百万吨级沿海LNG接收站,打造千万吨级沿海LNG接卸基地。推动中俄东线山东段、山东天然气环网等骨干管网建设,积极构建“一网双环”供气格局。在保障气源稳定供应基础上,有序推进天然气居民采暖、燃气发电和工业燃料等领域推广应用,提升天然气消费利用水平。 6.今年是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开局起步之年,我省拟推进哪些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重要政策? 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三年《行动计划》基础上,将制定出台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并在重大项目支撑、配套政策完善等方面作出部署安排。 一是落实落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坚持长短结合,科学论证测算,注重处理好三年行动和年度重点任务的关系,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着力扩大内需、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实施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守好安全发展底线等方面,细化实化2023年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逐一明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落实落细开局之年的路线图、任务书。 二是抓紧抓实重大项目建设。重大项目是先行区建设的坚实支撑和强大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各部门开展了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遴选工作。重点聚焦重大创新平台、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能源、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13个领域、60个小类,谋划提出了储备项目清单。下一步,将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强化土地、能耗、资金等重点要素对接,完善调度考核工作机制,发挥“四进”攻坚工作组作用,加强动态调整、滚动推进,确保以高质量项目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 三是构建完善配套政策体系。重点打造“1+2+16+N”的政策体系:“1”是国发〔2022〕18号文件;“2”是国务院《意见》分工落实方案和全省三年《行动计划》,这两个文件是对国家《意见》的具体化、清单化和工程化,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工作抓手和具体指南;“16”是各设区市的三年行动计划,各市依托自身优势,找准战略实施的重点方向和发力点,形成功能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政策体系;“N”是分领域落实举措,一方面,省有关部门与全省《行动计划》做好衔接,制定完善本领域配套政策;另一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委通过印发实施意见、制定配套政策等形式,对先行区建设给予大力支持。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各类政策宣传解读、精准服务和跟踪落实,确保发挥最大效应。 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山东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标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和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先行区建设走深走实、早见成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山东贡献!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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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
生态环境部印发《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关于印发《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22〕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依法做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包含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企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的炼焦分厂,以下简称焦化企业)依法做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焦化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确定排查范围和开展现场排查工作。本指南未涉及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其他事宜,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指南》)中通用要求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26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27 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30040 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 GB/T 33378 阴极保护技术条件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393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SH/T 3533 石油化工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 3535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 8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 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号)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 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一)炼焦化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 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炼焦炉型。 (二)常规焦炉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 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三)半焦(兰炭)炭化炉 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 外热式。本指南简称为“半焦炉”。 (四)热回收焦炉 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推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 式分立式和卧式。 (五)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 指污染发生后不能及时发现或处理的重点设施设备,如地下、半地下或接地的储罐、池体、管道等。 四、重点关注的污染物 焦化企业重点关注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多环芳烃、苯系物、石油烃、酚类、氰化物、苯胺类、重金属及 其他无机物等,见附录 A。其中,历史调查和监测结果表明超标率较高的主要为多环芳烃(苯并[a]芘、苯 并[b]荧蒽、苯并[a]蒽等)、苯系物(苯、甲苯、乙苯等)和石油烃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原辅材料、产品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情况、已有调查监测结果等, 对照附录 A 核实确认重点关注的污染物。 五、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 常规焦炉、半焦炉、热回收焦炉三种炼焦炉型涉及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见附录 B。企业 应对照核实确认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增补其他可能发生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或者设施 设备。 根据相关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隐患是否容易识别、是否属于易超标的重污染区等,将重点场所或 者重点设施设备分为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以及历史调查结果表明超标率较高的非隐蔽性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应纳入重点关注;其他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为一般关注。应将重点关注场所或者设施设备作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等的工作重点。 六、现场排查要点 焦化企业应按照 HJ 854、《隐患排查指南》附录 A 的相关要求,对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的土 壤污染预防设施/功能和土壤污染预防措施开展排查。对于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地下储罐、接地储罐、地下管道、地下污水井/检查井等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以及冷鼓、脱苯、脱硫、硫铵、蒸氨、脱硫废液 提盐或制酸装置区等重点关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现场排查还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危废贮存间可按照 GB 18597 的要求开展排查。 (一)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判定池体防渗有效: (1)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在设计年限内,目视检查未发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 (2)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超出设计年限,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3)防渗设计相关资料不全的,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2.池体防渗性能设计标准可参照 GB/T 50934 中重点污染防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3.池体防渗效果检查:原则上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至少每 2-3 年开展 1次满水试验并形成记录,建 成时间较早的企业适当增加检测频次,具体可参照 SH/T 3535、《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 等执行。 4.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参照 HJ 1209 等执行。 5.池体设计应满足储存介质使用防腐要求,防腐标准可参照GB/T 50046 等执行。对采取防腐措施的 池体,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定期通过目视检查等进行防腐有效性检查,具体可参照GB 50212 等执行。 (二)地下储罐 1.定期开展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的现场测量与评价,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检查方法和检查频次可参照GB/T 33378 等执行。 2.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参照 HJ 1209 等执行。 3.双层储罐应设置真空检漏器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GB/T 30040 等执行。 4.位于阻隔设施内的单层储罐,应在阻隔设施内设置检测立管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GB 50156等执行。 5.储罐设计应满足储存介质使用防腐要求,防腐层设计标准可参照GB 50726等执行。储罐防腐层有 效性检查宜与储罐主体的检查与维护同步进行,具体可参照GB 50727、GB/T 50393 等执行。 (三)接地储罐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判定接地储罐的防渗阻隔系统有效: (1)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在设计年限内,目视检查未发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 (2)防渗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超出设计年限,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3)防渗设计相关资料不全的,通过防渗效果检查或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防渗有效。 2.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性能设计标准可参照 GB/T 50934 等执行。 3.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效果检查:原则上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至少每 2-3 年开展 1次闭水试验检测等, 具体可参照 SH/T 3535、《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执行。 4.位于阻隔设施内的单层储罐,应在阻隔设施内设置泄漏管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 GB/T 50934等执行。 5.防腐层设计标准及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检查、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双层储罐泄漏检测等要求 同地下储罐。 (四)地下管道 1.单层管道渗漏检测,可采用密封装置检测、机器人检测等方法,具体可参照 SH/T 3533、《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标准执行。 2.双层管道应设置压力检漏器等泄漏检测设施,具体可参照GB/T 30040 等执行。 3.防腐层设计标准及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有效性检查等要求同地下储罐。 (五)地下污水井/检查井 1.防渗有效判定、防渗性能设计标准、防渗效果检查等要求同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 2.污水井/检查井设计应满足接触介质使用防腐要求,防腐标准可参照 GB/T 50046 等执行。对采取防 腐措施的污水井/检查井,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定期通过目视检查等进行防腐有效性检查,具体可参照 GB 50212 等执行。 (六)冷鼓、脱苯、脱硫、硫铵、蒸氨、脱硫废液提盐或制酸装置区 装置区现场排查内容包括地下或者半地下储存池、地下储罐、接地储罐、地下管道、地下污水井/检查井等设施排查(要点同上)和地面防渗防腐有效性检查。地面防渗防腐有效性检查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防渗阻隔系统是否有效的判定方法同接地储罐。 2.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性能设计标准可参照 GB/T 50934 中一般污染防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3.防渗阻隔系统防渗效果检查:原则上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至少每 2-3 年开展 1次闭水试验检测等, 具体可参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等执行。 4.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可参照 HJ 1209 等执行。 5.地面设计应满足装置区使用防腐要求,防腐标准可参照GB/T 50046 等执行。对采取防腐措施的 装置区地面,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定期通过目视检查等进行防腐有效性检查,具体可参照GB 50212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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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
山东省有关“两高”文件盘点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山东省自2021年1月,就开展了“两高”项目的核查、梳理排查等工作。如:鲁发改工业〔2021〕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关于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文件暂停项目范围的说明、鲁发改工业〔2021〕38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的通知等,也可以包括鲁动能〔2021〕3号关于印发《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 2021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印发,首次明确“两高”行业和项目范围,提出“五个减量替代”,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落实要素储备机制”、“严格控制项目审批”、“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项目核查清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同时,省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487号),“两高”项目管理目录首次正式印发。 2021年7月,随着《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21〕5号)印发,提出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着力提升规划环评约束效能”、“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污染物削减替代”、“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实施碳排放减量替代”、“推动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评体系”、“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等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意见。    202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印发,提出“四个区分”、“四类处置”,并第一次调整了“两高”项目目录。要求“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两高”项目底数实情”、“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加快“两高”项目分类处置 ”、“深入论证,合理布局,严控“两高”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措施,创新方式,强化“两高”项目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淘汰落后,挖掘潜力,坚决腾出产业高质量发展空间”、“ 严格责任,强化宣传,全面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022年1月,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印发,提出“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替代源闭环管理等一系列新举措,并第二次调整了“两高”项目目录。要求“明确范围,摸清底数,强化用能预算管理”、“总量控制,闭环管理,推动“两高”行业存量变革”、“强化统筹,畅通渠道,支持非“两高”行业用能保障”、“压实责任,科学考核,坚决完成节能减煤目标任务”。 2022年3月,《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印发,提出“准确理解“两高”项目范围”、“准确适用“五个减量替代””、“准确把握“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并第三次调整了“两高”项目目录。要求“有效提高“两高”行业信息化精准化监管水平”、“合理明确违规项目处置责任部门”。 2022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44号)印发,对此前有关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四个区分、先立后破、四类处置方式;对“两高”行业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实施能耗煤耗闭环管理、封闭运行,新上项目严格落实“五个减量替代”,严格履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存量项目加大落后产能退出。同时,提出“加强“两高”行业监督检查”、“强化“两高”行业信息化监管”、“实施“两高”行业能效改造升级”等要求。(2022年8月,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00号),明确了能耗指标收储、能耗指标使用、收储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措施。(详见文件链接)。另外,2022年9月,《山东省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如,2019年9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9〕132号)印发,对总量核算基准年、计算方法、审核等进行了规定。同时,2021年起,山东省组织东营市、临沂市等探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替代制度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如,2022年4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2〕5号)印发,对碳排放的替代源、核算方法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2022年7月,《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另外,相关配套文件也未公开发布,如:《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能耗和煤炭指标配置保障全省“两高”行业产能整合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64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用好“过桥”方式统筹安排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701号)等。值得指出的是,2022年9月,《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正在征求意见。拟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 “两高”项目减量替代规定”、“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并“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能耗总量较低的沥青防水材料和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范围的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两高”行业总数仍为16个;对非用于氮肥制造的合成氨项目、采用绿电方式生产“两高”产品的项目,不作为“两高”项目。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减量替代规定。新上“两高”项目,适当调低减量替代比例,实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其中,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煤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调整为不低于1︰1;煤电调整为不低于1:1.1,国家布局我省的重大煤电项目和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按国家规定不实行产能替代,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优化调整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窗口指导意见,项目所在地投资审批部门予以立项,立项情况通过“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559号)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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