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委托的绿色之星产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二条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根据认证产品检测的需求,对检测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新实施的标准,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要求;其组织机构能够保证独立地实施产品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过环保产品检测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试验环境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要求。
第七条 检测机构配备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场地条件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其性能、精度等条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八条 检测机构从事产品检测的相关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应达到相应要求。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的产品标准,掌握相关的检验方法,经相关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凡符合第二章“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规定的单位,可自愿向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提出承担绿色之星产品检测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申请表》,并报送如下材料:
(1)检测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同时报送成立分支机构的上级批文;
(2)机构管理手册、相关程序文件、机构人员、产品检测工作经历及机构基本情况;
(3)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认证项目)复印件;
(4)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检测收费批件。
第十一条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公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业务范围,签订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检验委托协议书。
第十三条 绿色之星产品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承担环保产品检测工作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颁布新的产品标准/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后,现有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扩项申请。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范围、检测能力或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报告并申请变更。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格的检测机构,应按照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布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技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检测报告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方可发出。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按规定校验或校准合格,并确保检测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检验仪器的校验或校准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编制产品检测作业指导书或检测规程、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保留产品检测报告及检测原始记录至少三年。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及相关机构组织的人员培训或技术交流。在检测工作中如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到达有效期或检测项目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报送更新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对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检测机构每年2月15日前应提交其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评定依据。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对检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或举报有下列问题的检测机构将视情节停止或取消其检测业务,并予以公布:
(一)检测报告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检测能力发生变化,达不到检测要求的;
(三)检测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在左上角加盖绿色之星专用标识。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承担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环保技术、工程等检测项目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资格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