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
为加强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宣传力度,规范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标识在使用中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2.标识说明
2.1本文中出现的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标识是指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设计、确定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理委员会备案的认证标识,该标识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商标。
2.2标识主体图案由英文部分和中文部分组成,英文“GREEN”构成图案中的五角星,汉字“绿色之星”代表通向绿色生活的桥梁,“中国环境友好产品”说明了认证产品的品质。
2.3标识图案主色调采用绿色,背景为白色,绿色和白色象征环保和洁净。图案中下方的英文“CHINA GREEN STAR”为汉字“绿色之星”翻译文本。
3.认证标识的申请程序
3.1通过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宣传材料、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识,在获证产品外观和包装物上模压的认证标识由认证中心指定印刷单位印制。
3.2认证证书有效期期满后,须通过认证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认证标识。
3.3认证中心指定印刷单位,印刷、模压认证标识。
3.4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识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按每份证书作为一份申请,认证中心按证书单元进行审核、批准。
3.5认证中心按下列要求审批申请人提交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申请:认证标识图案应与标准规格认证标识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认证标识下应有产品对应的证书编码。如果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认证中心应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3.6如设计方案符合要求,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寄发认证标识使用合同和标识印刷合同,标识使用合同一式两份,标识印刷合同一式三份。
3.7申请人可以向认证中心提出更改印刷、模压标识的申请,认证中心按照新申请进行处理。
4.认证标识的使用要求
4.1申请人应根据标识使用合同要求统一在其认证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识。
4.2在使用认证标识图形下方应标有认证证书编号号码。
4.3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认证标识。
5.罚则
对违反认证标识使用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认证中心将对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本规定有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