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阅读次数:2368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3日 10:40:38
 

1. 引言
1.1
为加强对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正确使用,维护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工作的信誉,根据CNAB-AG01:2004《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和ISO/IEC导则271983 《认证机构对误用其认证标识采取纠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办法。
1.2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CAEPI)在认证活动中,对通过认证的产品使用专用的标识。
1.3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绿色之星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认证标识的法定证明文件。
1.4 CCAEPI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具有所有权,凡获证单位均应按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
2.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2.1
认证证书由认证中心统一印制。
2.2
认证证书,镶嵌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标识图形。
2.3
认证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持证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认证模式、证书有效期、发证机构名称等信息。
2.4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复审申请;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
2.5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业重新申请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
2.6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绿色之星产品认证证书。
2.7
认证证书一般为中文版本,需要中英文对照版本时,以中文为准。
3.
标识及使用规定
3.1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统一规定认证标识的使用。
3.2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宣传等过程中使用认证标识。
3.3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在获证产品的适当位置张贴由认证中心指定印刷单位印制的标识。
4.
认证证书标识的更换、暂停使用和撤消
4.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2)
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可满足有关认证中标准的要求;
(3)
认证产品的标准变更,经确认可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4.2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
(1)
不能保持产品技术性能指标稳定合格;
(2)
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的产品及生产条件已不符合认证要求;
(3)
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违反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
(4)
监督性检查时,发现认证产品生产、使用、废弃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已不符合认证要求;
(5)
用户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提出投诉,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6)
认证证书或标识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4.3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识:
(1)
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2)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认证中心重新申请认证的。
4.4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CAEPI撤销认证证书,禁止使用认证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1)
年度工厂监督检查或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
(2)
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3)
认证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
(4)
因质量、环境等问题,受到当地有关部门处罚;
(5)
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6)
拒不交纳年检费用或年金;
(7)
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工厂监督性检查的。
4.5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和标识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5
附则
本规定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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