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文件
青环产协〔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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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设计
施工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青岛市的环保产业市场,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制定了《青岛市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设计施工证书管理办法》(简称《设计证书》),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未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在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竣工验收时,对未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所设计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的验收申请报告不予验收。
请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设计证书》的申领工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项目 设计施工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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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04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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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设计施工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和环境污染防治企业的行业自律,加强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以下简称“环境项目”)设计施工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项目设计施工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筑构筑物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
第三条 《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设计施工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由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按行业管理的职责审查核发,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从事环境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须持有《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项目设计施工。
没有土建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环境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构筑物等土建工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五条 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及实验场所;
(三)人员总数20人以上,相应专业高工4人(含4人)以上,工程师8人(含8人)以上,并都具有两项以上环境项目设计或施工管理经验;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青岛市环保产业协会每年对《设计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情况,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根据检查抽查的情况,评出优质项目和质量差项目,进行表彰和通报批评。
检查和抽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资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二)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承担项目的情况:由环境项目的业主和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