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监事长)单位: 5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 5000元/年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单位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账户。
户 名: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行:工行青岛分行市南第三支行
账 号:3803021309024915164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材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协会办公室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有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12日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