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抽样与送检程序
文章来源: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阅读次数:2307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3日 10:45:27
 

1.目的

确保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工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申请产品抽样与送检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2.1 本程序规定了开展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产品抽样及送检程序。

2.2 本程序适用于工厂审核期间的产品封样送检,以及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工作。

3.引用文件

3.1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2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4.职责

4.1 公告管理方负责指导和监督审核验证方的日常工作。

4.2 审核验证方负责制定抽样方案和产品送检的管理,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价。

4.3 受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完成抽样产品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5.抽样方案

5.1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检验的抽样方案可分为两类:现场封样送检和企业送检。对申请产品,一般只选择一种抽样方案。

5.2 抽样方案应该满足初次检验、监督检验和复检的需要。确定抽样方案的基本原则为:

5.2.1 在申请资料形式审查阶段,如发现申请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产品材料中缺少相关的检验报告,可选择企业送检的方式,由企业向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样检验。

5.2.2 在工厂审核阶段,如工厂审核组认为有封样送检的必要时,可在现场进行封样,由企业送交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2.3 对申请同一型号系列产品的检验抽样方案至少抽取两种规格的产品,应考虑产品型号的代表性和技术差异。

6.实施程序

6.1 抽样程序

6.1.1 审核验证方可委托工厂审核组或认证指定检验机构根据抽样方案进行抽样。

6.1.2 现场封样送检,应从工厂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封样,并在《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检验委托单》上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签字,由申请企业负责将样品发送到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

6.2检验程序

6.2.1 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与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6.2.2 检验机构向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6.2.3 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6.2.4 必要时,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可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样或检验。

6.2.5 必要时,应根据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的要求,绿色之星检验机构应向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报告检验原始数据记录表。

6.2.6 绿色之星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绿色之星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的同意,不得将检验结果向申请方、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之外的任何机构及个人传播、扩散。

6.3样品的管理

检测后样品,由检验机构和企业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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