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协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协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以本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加盖本协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准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每年本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协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