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文章来源: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阅读次数:3474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14:09:33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和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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