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注意!4月起这些环保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文章来源: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阅读次数:724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10:49:34

2023年4月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2022年10月30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全文,该法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的第二部流域法律,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122条内容。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将从4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标准着重关注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变更为“各类生活饮用水”,实施范围更大是本次调整的重点之一。技术层面,新标准的水质指标精简到97项,参考指标新增27项。而新版,还更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和风险变化等内容。

5、《水回用导则 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 42247-202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水回用导则 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GBT 42247-2022),为首次制定。该标准是《水回用导则》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对规范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工作,指导再生水利用规划、设计、运营、管理、评价,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益,促进再生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开发与利用具有积极意义。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6、《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

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性能,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3、《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75-2022)

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为首次发布。标准规定了失活脱硝催化剂再生过程的总体要求、再生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其他行业或种类可参照执行。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4、《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274-2022)

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在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是首次发布。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5、《水处理剂 聚硫氯化铝》(HG/T 6073-2022)

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聚硫氯化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用水处理、污水处理及污泥脱水处理用聚硫氯化铝产品。该产品也可适用于饮用水处理用。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6、《水处理用生物药剂 脱硫菌剂》(HG/T 6075-2022)

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用生物药剂中的脱硫菌剂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废污水的生化处理用及生态修复用的脱硫菌剂。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7、《水处理剂 氯化亚铁》(HG/T 4538-2022)

本标准代替《水处理剂 氯化亚铁》(HG/T 4538-2013)。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氯化亚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用水、废水和污水处理用水处理剂氯化亚铁。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8、《水处理剂 聚氯化铁》(HG/T 4672-2022)

本标准代替HG/T 4672-2014 水处理剂 聚氯化铁。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聚氯化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用水、废水和污水以及污泥处理用水处理剂 聚氯化铁。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9、《水处理剂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HG/T 6071-2022)

本文件规定了水处理剂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水处理剂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该产品主要用作含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的水处理剂的原料。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北京市《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

标准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2、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综合评估指南》(DB61/T 1659-2023 )

该标准是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强化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具体要求,高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推动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标准适用于对陕西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成效与责任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估,进而夯实各级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标准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

3、《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条例将于4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规定“促进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的发展原则,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城市服务能力、建设美丽乡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引领、助力、保障渭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将从4月1日起实施。条例适用于吉林省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等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5、《水质 总硬度和钙镁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T/BHES 0001-2022)

本文件规定了自动电位滴定法测定水中总硬度、钙和镁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污废水中总硬度、钙和镁含量的测定。两步滴定法和连续滴定法的检出限、测定范围相同,当取样体积为50 mL时,总硬度的检出限为2.5mg/L,测定范围10.0 mg/L~360 mg/L;钙的检出限为1.0 mg/L,测定范围4.0 mg/L~150 mg/L;镁的检出限为0.5 mg/L,测定范围2.0 mg/L~90.0 mg/L。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6、《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61-2023)

3月6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该团体标准,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以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采用水蒸汽脱附、冷凝回收有机溶剂的废气净化装置,并规定了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溶剂回收装置的命名、基本要求、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7、《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技术规范》(T/NBEA 005-2023)

由宁波电镀行业协会发布,规定了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建设、验收、运行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站房,将从4月1日起实施。

8、《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环境属性评价指南》(T/CAEPI60—2023)

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3月2日批准发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环境属性评价的总体要求、工业固体废物样品采集与检测、资源环境属性核算和资源环境属性评价结果表征等内容,可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企业精准量化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回收潜力和有害物质的无害化难度,提高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提供指导和标准支撑。

9、《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条例于2022年10月发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将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从4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管理活动,明确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11、《三亚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月1日起,三亚将实时该办法,采用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方式,将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明确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属地环卫主管部门和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另外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相关费用。

12、《荆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日经荆州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实行餐厨垃圾集中管理的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1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确保能源安全稳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清洁取暖和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进一步调整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4、《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保持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其他区县(功能区)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15、《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6、北京市地方标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2022年12月27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北京市发布《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DB11/T 2056-2022),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的系统构成、点位布设、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等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17、北京市《海绵城市集雨型绿地工程设计规范》(DB11_T1436-2022)本文件规定了集雨型绿地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总体设计、参数与设计计算、雨水入渗工程、雨水调蓄工程、雨水回用工程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集雨型绿地设计。通过采取一定的工程技术措施控制与利用雨水,提高雨水渗透、调蓄、回用能力,且根据需要可消纳客水的绿地。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18、《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技术规范》(T/NBEA 005—2023)宁波市电镀行业协会发布T/NBEA 005—2023《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技术规范》,该规范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技术内容:保障人体健康,实施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控,规范电镀行业污染源废水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电镀行业废水污染源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建设、验收、运行的技术要求。

19、《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山西省《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技术指南》(DB14-T2660-2023)本文件给出了重点行业企业废气和废水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程序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山西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以及污染物排放管理等过程中开展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本标准自2023年4月18日起施行。

21、《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将从4月1日起实施。条例适用于吉林省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禁止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等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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