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山东省有关“两高”文件盘点
文章来源: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阅读次数:1787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14:35:35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山东省自2021年1月,就开展了“两高”项目的核查、梳理排查等工作。如:鲁发改工业〔2021〕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迅速开展“两高一资”项目核查的通知、关于鲁发改工业〔2021〕59号文件暂停项目范围的说明、鲁发改工业〔2021〕38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的通知等,也可以包括鲁动能〔2021〕3号关于印发《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
    2021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印发首次明确“两高”行业和项目范围,提出“五个减量替代”,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落实要素储备机制”、“严格控制项目审批”、“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项目核查清理”、“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同时,省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487号),“两高”项目管理目录首次正式印发。

2021年7月,随着《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21〕5号)印发,提出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着力提升规划环评约束效能”、“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污染物削减替代”、“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实施碳排放减量替代”、“推动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评体系”、“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等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意见。   

202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印发,提出“四个区分”、“四类处置”,并第一次调整了“两高”项目目录。要求“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两高”项目底数实情”、“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加快“两高”项目分类处置 ”、“深入论证,合理布局,严控“两高”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措施,创新方式,强化“两高”项目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淘汰落后,挖掘潜力,坚决腾出产业高质量发展空间”、“ 严格责任,强化宣传,全面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2022年1月,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印发,提出“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替代源闭环管理等一系列新举措,并第二次调整了“两高”项目目录。要求“明确范围,摸清底数,强化用能预算管理”、“总量控制,闭环管理,推动“两高”行业存量变革”、“强化统筹,畅通渠道,支持非“两高”行业用能保障”、“压实责任,科学考核,坚决完成节能减煤目标任务”。

2022年3月,《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2〕255号)印发,提出“准确理解“两高”项目范围”、“准确适用“五个减量替代””、“准确把握“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并第三次调整了“两高”项目目录。要求“有效提高“两高”行业信息化精准化监管水平”、“合理明确违规项目处置责任部门”。

2022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两高”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2〕44号)印发,对此前有关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如:四个区分、先立后破、四类处置方式;对“两高”行业严控增量、优化存量,实施能耗煤耗闭环管理、封闭运行,新上项目严格落实“五个减量替代”,严格履行窗口指导、提级审批,存量项目加大落后产能退出。同时,提出“加强“两高”行业监督检查”、“强化“两高”行业信息化监管”、“实施“两高”行业能效改造升级”等要求。(2022年8月,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00号),明确了能耗指标收储、能耗指标使用、收储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措施。(详见文件链接)。另外,2022年9月,《山东省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如,2019年9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9〕132号)印发,对总量核算基准年、计算方法、审核等进行了规定。同时,2021年起,山东省组织东营市、临沂市等探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替代制度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如,2022年4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2〕5号)印发,对碳排放的替代源、核算方法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2022年7月,《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另外,相关配套文件也未公开发布,如:《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能耗和煤炭指标配置保障全省“两高”行业产能整合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64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用好“过桥”方式统筹安排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2〕701号)等。值得指出的是,2022年9月,《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正在征求意见。拟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 “两高”项目减量替代规定”、“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并“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


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严控两高、优化其他”决策部署,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两高”项目范围。将能耗总量较低的沥青防水材料和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范围的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调出单列,“两高”行业总数仍为16个;对非用于氮肥制造的合成氨项目、采用绿电方式生产“两高”产品的项目不作为“两高”项目。

二、优化调整“两高”项目减量替代规定。新上“两高”项目,适当调低减量替代比例,实行“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其中,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煤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碳排放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调整为不低于1︰1;煤电调整为不低于1:1.1,国家布局我省的重大煤电项目和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按国家规定不实行产能替代,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优化调整窗口指导和提级审批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窗口指导意见,项目所在地投资审批部门予以立项,立项情况通过“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等方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合理确定“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559号)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我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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