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沟通协会近期工作信息,增进各级部门的交流与联系,合理安排协会新的工作,提高协会整体工作效率,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各级例会制度。
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根据协会章程中规定的职权,研究决定以下相关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举制)、副会长、会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非换届期间,会员大会可以采取年会形式,目的在于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对整个协会起到凝心聚力的作用。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协会章程中规定的理事会职权,研究决定协会以下事项: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内容对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内容对理事会公开。
第四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前一阶段工作,部署后一阶段工作。秘书处工作会议内容对理事会公开。
如遇特殊情况,各级例会可根据当前工作需要调整会期。
第五条 本制度于2019年5月24日由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