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单位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的选举工作,接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新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第五条 本协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理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或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理事会工作人员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需适当增补常务理事、理事或负责人在规定范围内缺额需增补的,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增补,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