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本会会员自愿申请加入,专委会不得拒绝本会会员申请成为专委会委员。
2、发起单位须联合提交申请函(包括专委会发起成立单位、宗旨、主要任务、工作目标、内部组织机构、工作规程、自律管理办法等要素),并加盖各发起单位公章;各单位分别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委会发展委员,如非本会会员,须先加入本会后方可成为专委会委员。
4、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下设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5、专业委员会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财务管理依照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7、专业委员会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8、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9、专委会工作按照《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及《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中)的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