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协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环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协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换届选举;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展览会、联谊交流会;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六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协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协会《章程》时,本协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