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和理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