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选举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