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阅读次数:1377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13:32:0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为加强对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全称为“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围绕本会宗旨和中心工作,结合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开展工作:

(一)发展本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成为本会会员,为本领域的本会会员的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组织本会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本领域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本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四)开展本领域发展现状、市场、业态调研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本领域组织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承担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以本会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本会会员可自愿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成为该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专业委员会不得拒绝本会会员申请成为委员。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专业委员会换届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委员和若干副主任委员组成,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支机构工作,依照《章程》、本办法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分支机构委员数的1/3。副主任委员应为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会员代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常务委员可连任。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聘任。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分支机构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所属专业领域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下设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全部收支纳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本会设置单独会记账簿,财务管理依照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发展本专业委员会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五条  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意,专业委员会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本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会议;

(二)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十九条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本专业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网站建设,并在本会网站建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安排专人及时提供本专业委员会动态信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会员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设立与换届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或本会会员中本专业领域50%以上的会员联合发起,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后设立。设立条件:

(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本会专业委员会建设规划;

(三)该领域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批骨干环保企业、专家队伍以及研究开发机构等;

(四)不得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五)有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依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环保企事业单位;

(四)承诺为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的申请资料

(一)设立的理由、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依托单位建议;

(二)建议依托单位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基本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草案;

(五)工作场所证明;

(六)联合发起会员名单(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由依托单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对专业委员会申请审查同意后,提请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选举(推举)产生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委员会登记手续,颁发《专业委员会登记证》;

(五)该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向本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成员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报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注销或撤消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需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提出撤销专业委员会提议,提请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撤销,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专业委员会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专业委员会的建议,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本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专业委员会或变更专业委员会依托单位。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专业委员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本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9524日经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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