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文章来源: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阅读次数:6073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09:57: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QAEP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服务的企业和相关的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75号,邮政编码:266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协助政府制定我市的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全市范围内的环保产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和建议;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各类技术考察和展览会; 

(七)开展鼓励本会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的与环保产业相关的工作;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同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本会章程和内部制度; 

    (二)监督本会财务,对本会开支问题有权进行内部审计; 

    (三)检查本会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五)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予以纠正; 

(七)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八)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七条  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因换届或其他原因变更法人代表人时,应及时将印章、登记证书和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给新任法定代表人;如特殊原因不能移交时,本会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形成决议,并公告声明作废后重新办理印章、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青岛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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